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det365手机版 📅 2025-07-03 00:56:45 ✍️ admin 👀 3585 ❤️ 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废除;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12]其中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由资历深厚的中共元老担任,至90年代初国家主席开始由具有实权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在职位本身未变的情况下其实际地位职权发生了变化。

建国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1954年行憲之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名义上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实际上被视为国家主席的前身。

1954年宪法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解释为什么要设国家主席时说:“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13]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苏联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14]。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會議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制度基本上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毛泽东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国家主席,但继续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1959年和1965年,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多次召开了最高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並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在196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被“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由于没有召开全国人大会议,该罢免案属于违宪[15][16]。1980年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为刘少奇平反的决议,恢复其名誉[17]。1968年至1975年间,国家主席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先后由国家副主席(宋庆龄和董必武二人)和代主席(董必武一人)代理职务。

缺位和废除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

刘少奇死后,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有意废除国家主席一职,但其法定接班人林彪及多数中央领导人均不同意,甚至为国家主席的存废,而引起严重争执及后来的九一三事件[18]。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国务院总理及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另外,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委员长在当时被视为国家元首。

1982年宪法

国家主席与其它国家机构的关系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19],但取消了《五四宪法》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国家主席成为虚位元首[20][21]。在八二宪法审议过程中,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22]

根据《八二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没有实际权力,但历任国家主席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的高级党员担任,其实权来自同时担任的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由同一人擔任而握有實權,胡锦涛、习近平也承此慣例。虽然宪法上国家主席没有权力,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宪法没有明确规定)[23],对外的最高代表,纵观历任人选,即使不是由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兼任,也是由党内举足轻重的人物担任。

1983年6月,中共元老李先念和乌兰夫分别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88年,中共元老杨尚昆和王震接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1982年《宪法》雖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和2018年3月经过了五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維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杨尚昆的任期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国家代表的身份开始制度化,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胡锦涛卸任国家主席后也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国家主席职务让最高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24]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刪除了国家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限制,不过没有增加任何权力,其“虚位元首”的性质不变[25]。

2023年3月10日,習近平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位任期超過十年、開展第三個任期的國家主席[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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