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的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和硕县公安消防大队服务指南
和硕消防大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验收项目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程
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下列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大队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五百至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 筑总面积一千至五千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
3、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的县级以下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县级以下医院门诊楼。
4、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至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5、建筑总面积一万至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6、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至三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7、建筑总面积二万至三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8、设有上诉1至7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9、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工程造价小于10亿元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工业项目。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依据《消防法》第2章第11条
程序:登记—受理—施工图审查—拟定审核意见—审批—决定—送达
期限:一般工程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资料送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红线图蓝线图。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出图人员资质。
4、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设计专篇,如有土建需提供计算书;
5、除结构专业外的全套施工图纸两套
6、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消防法》第2章第13条第1款
程序:登记—受理—现场验收—拟定验收意见—审批—决定—送达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
5、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如有土建需提供消防施工单位资质;
6、供货证明、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7、审核意见书;
8、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9、自动消防设施调试报告。
10、参与工程所有人员资质。
11、除结构专业外的全套竣工图纸。
12、施工企业在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中登录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系统。提供系统自动生成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施工诚信承诺书》
1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依据:《消防法》第2章第10条
程序:登记—网上备案—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检查记录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
期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属于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在新疆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应提交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应提交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消防法》第2章第15条
程序:登记—受理—现场检查—拟定检查意见—审批—决定—送达
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
应提交资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火灾事故调查:
调查范围: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办理程序:登记—受理—现场调查—拟定意见—审批—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
办理时限:《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河源认定机构。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办理程序:登记—受理—进行调查—拟定意见—审批—出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送达;
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
失火案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处罚程序:受案—调查取证—拟定意见—审批—做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听证范围: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单位实施1万元、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表格下载: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doc
2.建设工程验收申报表.doc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