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别化产业政策
根据新疆产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环境和条件,对新疆重点产业发展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钢铁。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已形成粗钢产能9亿吨,但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自主创新等深层次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过度发展和产能过剩,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已出现亏损。“十二五”期间,我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导向是,坚持内需为主,限制产能扩张,以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在综合考虑新疆区域市场、资源保障、环境条件、交通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增量发展的政策,在项目建设时不做等量淘汰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新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在2200万吨以内。对列入新疆钢铁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在外部保障和建设条件齐备的前提下,委托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电解铝。电解铝属于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2011年我国电解铝产量1755万吨,占世界的38%。电解铝产能约50%分布在能源短缺、环境容量有限的东、中部地区,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由于产能过剩,目前全国已形成2500 万吨电解铝产能,开工率仅为70%左右,相当多企业已出现亏损。“十二五”期间,我国铝工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是,严格控制冶炼和一般加工能力增长,重点发展精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引导电解铝产业向具有清洁能源和资源优势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淘汰落后产能。国家支持新疆利用能源优势,承接电解铝产能转移。考虑到生产电解铝的主要原料氧化铝需要从区外长距离调运,因此,项目建设要在符合产业准入标准、经济技术指标先进、节能环保的同时,尽可能延伸产业链,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
(三)水泥。我国水泥产能已超过29亿吨, 其中还有3.7亿吨落后水泥产能,部分地区水泥产能明显过剩。“十二五”期间,我国水泥产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是,控制水泥生产能力盲目扩张,淘汰落后,推进联合重组,发展建筑部品部件等深加工产品,延长产业链。支持新疆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水泥,对现有生产线进行余热发电、脱硝,协同处置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在确保总量合理、布局优化和认真执行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条件的前提下,水泥新建项目由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多晶硅。我国是多晶硅生产大国,已形成多晶硅产能13.4万吨,其中有70%分布在能源短缺的东、中部地区,布局不合理、总量规模过大、下游产品过度依赖出口等问题突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多晶硅产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是,严格控制总量,坚持满足国内光伏发电需求为主,加大挖潜改造力度,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及多晶硅技术开发,延伸产业链。国家支持新疆大力开发光伏发电市场,利用能源优势,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产业链完整的原则,有序发展多晶硅,满足市场需求。要加快建设国家已核准的多晶硅项目,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再统筹研究新的建设项目。
(五)石油化工。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原油加工能力已达到5.3亿吨、乙烯产能达到1560万吨。以利用进口资源为主的炼油、乙烯等产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以利用国内资源为主的炼油、乙烯产业主要集中在西北和东北地区。“十二五”期间,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是,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强化要素资源配置,推动炼化一体化、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国家支持新疆自产原油就地加工,并利用进口过境原油适当扩大原油加工能力,积极发展下游产业,尽可能在区内实现石化产品精深加工。依托独山子、克拉玛依、乌石化等基地,建设石化产业园。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委托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PTA、聚脂等化工项目。
(六)煤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发展的原则,保护性开发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统筹疆内需求、疆煤外运、疆电外送和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合理安排煤炭资源勘探开发规模和时序。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规范矿业权设置和开发秩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国家支持新疆做好煤炭规划和资源勘查,优化开发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对国家规划矿区内120万吨/年及以下建设规模的煤炭项目,委托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评估和核准。
(七)煤化工。我国焦炭、甲醇、合成氨、电石等传统煤化工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产能过剩问题比较突出。近75%的燃煤消费基本上是采用直接燃烧的利用方式,煤炭综合利用效率较低,产生的污染物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煤炭资源及环境容量难以支撑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煤化工产业需要探索和开辟新的发展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实施的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在技术指标、工程设计、建设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资源消耗大、利用效率低和二氧化碳排放高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因此,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的条件,应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高标准、有选择的示范。“十二五”期间将充分利用新疆煤炭资源优势,在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重点开展以煤制天然气为主的煤炭深加工示范,稳步推动伊犁、准东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区加快发展。对纳入《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的项目,抓紧推进前期工作,重点做好项目装置规模、工艺技术、产品方案、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论证,科学安排示范内容和任务,对由新疆平衡外部条件的煤化工项目,委托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火电。依托大型煤田,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在准东、哈密和伊犁稳步建设大型燃煤坑口电站。结合大中城市冬季采暖和较大工业园区用热需求,积极布局热电联产项目,委托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背压式供热机组及余热、余压、余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供热小锅炉。鼓励“上大压小”,优化火电结构。在大电网覆盖地区,新建机组应采用30万千瓦级及以上高效环保机型,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全部采用高效节水空冷机组。针对新疆电网网架薄弱的特点,可适度建设单机容量较小的火电项目。加快推进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1374万千瓦火电项目;制订新疆电力发展规划,完善布局安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下放审批权限。
(九)可再生能源。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大型住宅区等用能相对集中的区域,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微电网建设。加快风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利用。推广城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太阳能热利用。积极采用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解决无电地区基本生活用电。国家确定的太阳能电站等示范项目,优先在新疆布局。支持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委托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十)汽车。我国汽车产业已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产业链,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辆,但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产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是,适度控制产能总量的增长,全面提高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传统汽车的节能减排,重点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形成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鼓励新疆发展产业链长、附加值高、带动就业作用强的汽车制造业。国内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到新疆设立分厂生产整车,不受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政策限制。新增传统汽车产能要适应区域市场需要,并将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需求作为项目布局的重要因素。
(十一)装备。适应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国内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到新疆地区建设生产、维修和培训基地。优先发展风电设备关键部件、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高端产品,提高配套水平。引导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完善研发、生产、营销网络,重点提高企业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和全程服务能力。鼓励发展棉花采摘、节水灌溉、牧草收获等
(十二)轻工纺织。支持新疆发挥资源优势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塑料制品(节水器材)、皮革清洁加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等轻工业优势产业,引导内地轻工产业向新疆转移并实现集聚发展。支持棉杆清洁制浆造纸产业化试点。借鉴东部产业集群发展经验, 依托国内大型棉纺骨干企业(集团)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鼓励发展新型聚脂及高性能纤维产业,适度发展差别化和功能性粘胶纤维,根据市场需求,发展服装及终端产品,延长纺织产业链。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
二、财税减免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摘自《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文)
(二)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自用土地使用税和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摘自《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三)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四)自2011年起,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资金补助。自治区中小纺织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关支持。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五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摘自《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 号)
(七)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 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 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关于促进新疆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 号)
(八)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